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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許可證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3-05-30     瀏覽次數: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事指南實施主體: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省級委托)

??一、項目名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二、權力類型行政審批

??三、實施主體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省級委托)

??四、辦理依據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4條;

??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條;

??3.《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委托辦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的通知》(建質函〔2013〕497號);

??4、《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啟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審批系統的通知》(建質函〔2015〕318號)。

??五、申報條件已取得建筑業總承包、專業承包及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

??六、申請材料(實行網上申報和審批;在系統中按資質標準要求錄入相關信息并上傳相關原件掃描件,所有網上材料必須上傳齊全再提交申請,主管部門通過管理鎖按時間順序進行受理,材料不全的市級窗口、各縣、巢湖市窗口直接退回不予受理,并將退回意見寫清楚,不再報送紙質申報材料,所有證件需上傳原件掃描件,頁面齊全,清晰可辨,不再核原件)

??(一)首次申請以下需要在安徽省工程建設監管與信用平臺系統上傳的資料;

??1.本企業頒發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各工種和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文件;

??2.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含資金投入比例和當年的安全經費投入計劃);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證書;

??5.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

??7.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證明,企業不需要機械設備的請上傳公司開具不需要機械設備的證明;

??8.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9.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10.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12.其他要求。

??(二)延期申請證書有效期內未發生安全事故、安全管理較為規范的企業在安徽省工程建設監管與信用平臺系統上傳資料:

??1.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證書;?

??2.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3.安徽省工程建設監管與信用平臺系統需上傳的其他資料;4.證書有效期內發生過安全事故、安全管理較為混亂的企業按照首次申請標準重新審查。

??(三)許可內容變更、遺失補辦申請1.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內容變更的申報材料安全許可證正、副本原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攜帶以上原件到合肥市建委窗口辦理;

??2.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補辦的申報材料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省級媒體或省住建廳網站上發布遺失聲明證明材料原件(網上上傳遺失聲明證明材料掃描件),攜帶以上原件到合肥市建委窗口辦理。

??七、辦理流程

??1.企業通過“安徽省工程建設信息網”進行申報——從“業務系統”欄中的“安全生產許可”網上申報相關資料后,企業注冊地主管部門受理。(登陸方式可從安徽省工程建設信息網“相關下載”查詢具體操作說明)總承包企業辦理延期時,需合肥市建委質量安全處核查施工現場,企業延期受理時間從核查合格之日起算二十個工作日;

??2. 許可內容變更、遺失補辦企業可攜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及遺失聲明原件到市城鄉建委窗口辦理。

??3.窗口受理,對網上上傳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請人;對上傳材料齊全的開具受理通知單。

??四縣一市企業,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4.經審核、審批通過后打印證書。

??5.企業鎖網上信息為審核通過狀態,企業即可攜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所有正、副本及受理單到建委窗口辦理延期手續。

??八、承諾時限(企業變更、遺失補辦為即辦件)符合條件,窗口受理后二十個工作日

??1.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必須在三個月前到企業注冊地主管部門辦理,總承包企業應提前與合肥市建委質量安全處聯系,電話:0551-62692778;核查施工現場,否則延誤時間,造成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企業自行負責。

??2.我委在辦理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中,按照法定程序,保持公平公正,與中介沒有任何關系,不收取任何費用。企業在申報過程中不要輕信他人,避免上當受騙,如有疑問,請直接聯系我委窗口或到現場咨詢,我們將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附件: 安全生產許可證人員配備表。安全生產許可證人員配備表

??溫馨提示:

??1. 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所涉及材料及證書類原件,只要在工程信息網上上傳掃描件,市本級及各縣(市)窗口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首次或延期時,一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原件進行核查,若特種證書不是安徽省住建廳頒發的仍需提供原件;

??2.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辦理過程中被退回整改的企業,只要審核意見不涉及到申請表材料中人員調整不需要再提供申請表,只要把涉及到整改的材料帶到企業注冊地主管部門重新核查即可;若涉及申請表人員更換,必須重新上報申請表和整改意見所涉及的材料;

??3.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必須在三個月前到企業注冊地主管部門辦理,總承包企業應提前與合肥市建委質量安全處聯系,核查施工現場,否則延誤時間,造成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企業自行負責。

??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

??--------------------------------------------

??為認真貫徹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28號,以下簡稱“《規定》”)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 施意見》(建質[2004]148號)等規定,切實抓好我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適用對象

??(一)凡在重慶市轄區內注冊并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安裝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均應按規定申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號里為材料的具體要求):

??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樣式見附件一);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

??6、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7、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8、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企業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9、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10、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11、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要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2、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根據本企業業務特點,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本著事故發生后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其中,第2至第13項統一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三)市屬國有或國有控股的一級及一級以上資質建筑施工企業和本市轄區內注冊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筑施工企業直接向市建 委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其它企業均通過注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向市建委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水利等專業資質類別的企業,由市建委送市水 利等部門審查后審批。市建委主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機構為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

??(四)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對申請事項不屬于職權范圍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2、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對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不予受理,且該企業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到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市建委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應 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建委)。

??(七)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向市建委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本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以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市建委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情況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市建委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重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延期手續。

??(八)對申請延期的申請人審查合格或有效期滿經市建委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的企業,市建委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

??(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統一樣式。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制,實行全國統一編碼。

??(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建設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筑施工企 業,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公章有效。由建設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均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十一)每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一個正本,四個副本。

??(十二)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持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變更后的工 商營業執照、變更批準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建委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市建委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查后,及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十三)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持申請補辦的報告及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向市建委申請補辦。

??五、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單位的監督管理

??(十四)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施工發包時,應當對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核查,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承攬施工業務,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檢查。

??《規定》施行前( 2004年7月5日)已依法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 內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 行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十五) 市建委由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負責全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取得安全生產 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水利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 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有違反《規定》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或相關部門 應及時將違法事實等書面告知市建委。

??市建委檢查發現企業有違反《規定》的,或根據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或相關部門書面告知的違法事實等,按照《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罰。

??外地來渝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市建委將其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和處理結果抄告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十六)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對從事有 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違反《規定》的,將其違法事實等抄告同級建設主管部門;鐵路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違反《規定》的,將其違法事實等抄告市建委。

??(十七)市建委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6、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十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應當依法注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企業依法終止的;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3、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依法應當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十九)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定期通過報紙、網絡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以及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情況。

??六、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行政處罰

??(二十)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該企業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市建委或區縣(自治縣、市)建委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 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7日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 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二十二)企業發生死亡事故的,市建委立即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發現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0日至9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二十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的在建項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后,該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施工活動,且一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許可申報完全操作指南

??--------------------------------------------

??安全許可申報要求

??三類人員網上審核通過后,才能提交安全生產許可,進入安全許可系統后:

??已有安全許可證不需要延期和變更的選擇備案申請;

??沒有安全許可證和證件過期的,選擇首次申請,申請新證;

??安全許可證還有3個月到期的,選擇延期申請;

??需要變更安全許可證上內容或需要增證的,選擇變更申請;

??需要注銷安全許可證的,選擇注銷申請;

??按照要求把資料補充完畢后,點擊申請提交,安全許可的網上資料即上報到管理部門。

??1、安全生產許可證首次申報材料:

??對于新申辦證書和需要做延期申請的企業,各地級市主管部門受理審核時要核對原件與掃描件,合格上報省廳的企業名單,應以正式文件上報(文件需掃描)。

??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打印出帶條形碼的申請表一式兩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組織機構證書;

??3、本企業頒發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各工種和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文件;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

??6、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

??7、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

??8、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企業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9、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證明;

??10、職業危害防治措施(文件、要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1、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12、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文件、相關資料);

??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文件、應本著事故發生后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人員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14、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相關規定地市(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總承包、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在申報 安全生產許可證(含首次申請、延期申請)時,須提供“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監控運行信息資料”(即在網上申報系統的企業電子文檔中傳):

??1)。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企業基本信息相關截圖

??2)。企業重大危險源清單(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編制,重大危險源目錄(有哪些分項工程是屬于重大危險源序列的),比如;高大模板、大型建筑起重機械、深基坑工程等);

??15、相關行業企業要求。

??其他要求:

??1、企業申報的各種材料,除《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帶條形碼)一式二份外,其余2―13項材料均須按目錄順序編印頁碼裝成合訂本,不允許裝訂活頁。

??2、合訂本規格統一采用A4紙,封面為銅板紙;封面名稱:上方橫排為“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用30號小標宋);中間豎排為“申報材料”(用48號黑體);下方橫排落款為申報企業全稱(用22號書宋),年月日(用22號書宋)。

??3、企業在申請時,申報材料中涉及的證件、憑證原件(不含企業 “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件)應提供原件核對。

??4、所有申報材料中證件的工作單位名稱應與申報單位吻合。

??5、申報材料中涉及到文件的,應采用紅頭文件,落款加蓋企業公章。

??6、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核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資料的原件,并在申請表上加蓋“原件已核”章及審核人簽名。

??2、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報材料:

??需要做延期申請的企業,各地級市主管部門受理審核時要核對原件與掃描件,合格上報省廳的企業名單,應以正式文件上報(文件需掃描)。

??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打印出代條形碼的申請表一式兩份)

??2、建筑施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原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人員名單、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及起重設備拆裝作業人員資格證及名單。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

??4、企業按照《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10自我評價表;按匯總表、A-1、A-2、A-3、A-4、業績評分表的順序提交;

??5、各地頒發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申請材料。

??6、依據建設廳建安〔2007〕257號文件規定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按初次申報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外,增加提交企業按照JGJ/T77—2003《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自我評價表,順序同上。

??網上申報材料提交后,紙制材料按原程序上報到省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廳窗口。

??7、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相關規定地市(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總 承包、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在申報安 全生產許可證(含首次申請、延期申請)時,須提供“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監控運行信息資料”(即在網上申報系統的企業電子文檔中傳):

??1)。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企業基本信息相關截圖

??2)。企業重大危險源清單(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編制,重大危險源目錄(有哪些分項工程是屬于重大危險源序列的),比如;高大模板、大型建筑起重機械、深基坑工程等);

??8、相關行業企業要求。

??3、安全生產許可證備案申報材料:

??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企業(需要延期的按延期申報、,需通過網上錄入備案,錄入時只需提交如下掃描件:

??1、營業執照副本;

??2、資質證書副本;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安全生產許可證;

??5、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4、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遺失補辦、增證申請申報資料:

??1、填寫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遺失申請;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4、安全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除此以外,各項申請需另行提供

??變更名稱: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門的變更通知單;(企業法定代表人的A證需先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二代證正反兩面)、任命文件、三類人員A;

??遺失補辦:省級報紙遺失登報證明。

??申請增加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個數一般與資質證書副本個數一致

??安全許可網上申報流程

??安全許可申報完全操作指南

??安全許可打印及報送流程

??1、安全許可表格打印

??1、網上申請提交后,才能打印條形碼表格。

??2、變更申請和注銷申請必須待網上申報進度顯示“初審”后才能打印,其他申請網上提交后即可打印。

??3、如果點擊打印按鈕沒反應,或一閃就沒了。那么請檢查電腦是否設置了網頁攔截。請關閉攔截后再操作,或按住ctrl鍵不放,再用鼠標點擊打印按鈕。

??4、安全許可的備案申請不用打印條形碼表格和相關資料,其他所有申請都要打印。

??2、紙質資料報送流程

??企業在申報系統里打印條形碼表格,在自己的電腦里打印上傳的證件掃描件、文檔資料等申報時上傳的資料————報送到地級管理部門(審核、簽字、蓋章、打印證書)————地級報送證書到省級管理部門蓋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第四條規定的相關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筑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征求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條?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條?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統一式樣。

??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跨省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抄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1年內 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敖ㄖ┕て髽I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內向建設主 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建筑施工 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

??-------------------------------------------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第四條規定的相關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筑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征求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條?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條?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統一式樣。

??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跨省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抄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內向 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建 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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